《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向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递交责令限期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书,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