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先生在宿州市萧县xx镇拥有经营性用房及承包地。据政府称,原告的房屋及承包地被纳入到“xx治理项目”的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原告一直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开庭公告】渭南市付先生与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政府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一案,将于2023年10月18日上午9:00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号法庭进行开庭。(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 原告付先生在渭南市临渭区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