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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讼资讯 公房房改售房起纠纷?这起案件告诉你,维权不能踩这些法律红线> 公房房改售房起纠纷?这起案件告诉你,维权不能踩这些法律红线
    2026-01-16

    公房房改售房起纠纷?这起案件告诉你,维权不能踩这些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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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公房房改售房是许多家庭都会面临的财产权益问题。然而,亲兄弟因父亲遗留的公房出售反目成仇、对簿公堂的情况并不少见。王秋x、王冬x兄弟与弟弟王立x及父亲原单位的公房出售合同纠纷,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公房房改维权,不仅要讲亲情,更要守法律,找对路径才能护好权益。

    案件回顾:兄弟反目,只因一套公房的房改出售

    王秋x、王冬x与王立x系亲兄弟,三人的父亲王xx前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职工,承租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二区)。父亲去世后,母亲也于2022年离世。兄弟二人偶然得知,弟弟王立x早已于2000年与电建公司签订《北京电力建设公司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合同书》,购得该套公房并取得产权。

    王秋x、王冬x认为,自己同为电建公司职工,理应享有购买该公房的优惠资格,而弟弟王立x并非电建公司职工,不具备购房资格。二人主张王立x与电建公司恶意串通签订购房合同,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房屋占有使用费及折价补偿款共计100万元。

    然而,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主任律师代理弟弟王立x提出如下抗辩理由,王立x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户籍也登记于此,根据北京市房改相关政策,无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只要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产权单位的公有住宅。且电建公司出售房屋时已履行完整审核程序,哥哥二人当时明知且认可购房事宜,还曾签字确认,如今主张恶意串通毫无事实依据。电建公司也表示,售房手续严格按照房改政策及上级要求办理,不存在违规情形。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源于公房管理单位依据房改政策进行的公房出售行为,属于单位内部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王秋x、王冬x的起诉。

    核心法律要点解析:公房房改维权,这3点必须记牢

    1. 公房房改售房的购房资格,不以本单位职工为唯一标准

    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公有住房出售的购房资格并非仅限产权单位职工。只要具备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符合实际居住等核心条件,即便不是本单位职工,也可申请购买现居住的公有住宅,产权单位在售价、折扣等政策上需一视同仁。本案中,王立x作为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长期实际居住且户籍在册,符合房改购房资格,这是其抗辩的核心依据。

    2. 公房出售纠纷,先分清是否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公房的承租权变更、房改出售等事宜,本质上是公房管理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实施的内部管理行为,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因此,这类纠纷往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直接起诉可能面临驳回起诉的结果。若对单位的房改售房行为有异议,应先向单位或相关房改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复核,通过行政途径或单位内部程序解决。

    3. 主张恶意串通需有实据,签字确认即视为认可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原则。本案中,王秋x、王冬x主张王立x与电建公司恶意串通,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佐证;相反,王立x提交了证据证明哥哥二人当时明知购房事宜且签字确认。在无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恶意串通的主张难以成立,签字确认的行为更视为对购房事实的认可,事后反悔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李顺华律师提醒:公房房改维权,找对路径才是关键

    公房房改涉及政策衔接、单位管理、家庭继承等多重复杂问题,维权时切勿盲目起诉或情绪化维权:

    - 先查政策:明确本地房改售房的购房资格、审批程序、优惠政策等核心规定,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条件;

    - 留存证据:无论是否认可房改事宜,相关沟通记录、签字文件、居住证明等均需妥善留存,避免后续举证无据;

    - 选对路径:对单位房改行为有异议的,优先通过单位内部申诉、房改管理部门复核等行政途径解决,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 专业赋能:公房纠纷往往政策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维权方向和可行路径,避免因程序错误导致维权失败。

    亲情无价,财产权益亦需依法维护。公房房改维权,唯有吃透政策、找对路径、借助专业力量,才能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家庭矛盾。如果您正面临公房房改、继承等相关纠纷,欢迎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您提供精准的维权指导,守护您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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