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保定市xx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用于居住与出租。
原告汪先生在赫章县城关镇前河路拥有合法房屋一处,主体房屋面积合计为90.21m²。房屋用于经营,经济效益可观。政府因赫章县陈家湾湾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需征收原告的上述房屋。